释义 |
法律分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资,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