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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可以分开2份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分开吗
    1、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对农户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颁发过任何使用证书,农户之间容易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之内,家庭内部成员协商一致进行处置分配,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不进行分户,是有可能批不了宅基地的。这种情况下是否默认老人的宅基地归小儿子继承,是不好确定的。比如,是不是有进行申请批宅基地而没有进行批准的情况。另外,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继承的,因为它的权利属性是归集体所有的,最多只能取得使用权。
    3、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进行的第二轮承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长至30年。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周期,所以会出现分完地后出生的孩子没有土地耕种的问题。这个问题原则上需要家庭内部来进行调剂。因为总的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如果出现分家的情况,应当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在承包期内自行划分,在承包期满后重新进行分割。
    4、分家单最大的风险不在于对于财产的处理分配,而是很多农村老人为了防止儿女因赡养发生纠纷早早写下,而且在分家单里把赡养责任也给“分”了,哪个子女得多少家产要和尽多少赡养义务挂钩。在此提示大家,关于赡养责任的划分是与法律相悖的,而且这样的约定反而增加了儿女间的纠纷,甚至为诉讼埋下隐患,老人们避免赡养纠纷的心思也白费了。所以,千万别把分家单和赡养责任挂上钩,在分家单中“分老人”并不利于老人赡养。一句话,家产可以分,亲情不能分!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分开,但是只能是共同拥有的人才可以分,如果是其他人介入其中,那么就相当于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并且如果农村的一户人家进行分割宅基地,需要一家人的商量调剂,不能为了一些宅基地就破坏了家庭内部的和谐。而且还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得不偿失。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什么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是指通过 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方式流转
    依照《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的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合有两种模式: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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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