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户口注销手续办理指南有哪些 |
释义 | 办理条件 1.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应征入伍,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公民出国(境)定居,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4.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被国外团体或个人合法收养,应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指派专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应由直系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1.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A4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查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A4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3)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死亡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A4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 2.办理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A4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 (2)《入伍通知书》(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3.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除应收取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剪角)外,视情况还需收取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2)获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3)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4.办理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收取如下材料: (1)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2)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被收养儿童护照(A4复印件1份,加盖福利机构核查原件章); 5.办理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应收取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2)被宣告失踪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申报人无法提供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可由申报人书面说明并在人口信息单签名确认代替); (3)申报人身份证(A4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办理程序 1.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派出所当场办理注销。在户政管理系统中注销人口信息,收缴身份证(应征入伍人员及未办证的涉外收养儿童除外),在户口簿或内页(申报人无法提供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除外)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注销时间及原因,加盖注销章,签发《户口注销证明》交申报人(存根联处签收)。对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申请注销户口人员,应在《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中填写户口注销情况,加盖户口专用章,可不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申报注销户口人员身份证已遗失的,应先在系统内办理身份证挂失,并由申报人在《身份证挂失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派出所应为其办理注销户口,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身份证挂失登记表》上注明“身份证遗失未补办”字样。 3.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4.应征入伍人员未按规定注销户口,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应征入伍名单、居委会证明,经告知应征入伍人员直系亲属或户内亲属后,可直接注销其户口;派出所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告知入伍人员直系亲属或户内亲属后,也可直接注销其户口。注销后应在户政系统中户主的人口信息记事栏注明“×××入伍已注销户口,户口簿内页未盖注销章”字样,待户内成员到派出所办理业务时在入伍人员户口内页补盖注销章,并删除户主记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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