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主体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者,它的设置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关系到行政许可活动的效率。具体来说,行政许可主体,即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组织,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是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许可活动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规则: (1)对授权主体的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可以对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做出规定。 (2)对授权形式的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权的授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对授权内容的要求。被授出的行政管理权应当是共有权,而不是专有权。 (4)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