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转公”是一项国家政策,做好“民转公”工作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无论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在“民转公”中,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所谓培训费和城市增容费)。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