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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非企业申请成立的理由
释义
    民办非企业申请成立的理由为:(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程序
    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程序为: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5、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6、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
    众所周知,民法非企业单位是很容易就倒闭的,注销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不一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1、自行解散的;2、分立、合并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会有政府的支持政策,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小伙伴,创办民办非企业之前还是要深思熟虑,量力而行啊。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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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