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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嫖娼罪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一、嫖娼行为的认定
    就现如今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对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嫖娼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嫖娼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则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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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