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办理 法律客观: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