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是否有效? |
释义 | 当事人故意欺骗对方导致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是否有效? - 担保欺诈行为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 担保欺诈行为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的界定主要涉及欺诈成立的要件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欺诈成立需要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串通欺骗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担保人受损。一旦欺诈成立,债务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担保人的损失、返还担保财产等。此外,欺诈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债务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债务人需承担法律后果。然而,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在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并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欺诈成立的要件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若欺诈成立,债务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担保人的损失和返还担保财产。此外,欺诈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债务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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