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判拘役是几个月 |
释义 |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刑事案件优先。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由原告、被告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先处理刑事案件是一个法律程序,与刑事审判前处理民事案件的程序相悖。一般来说,一个案件从刑事拘留到审判大约需要4个月或4个半月,这只是一个平均时间。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认罪、人数是否多等等。 一、拿到起诉书后多长时间开庭 拿到起诉书后开庭时间分三种情况: 1、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 2、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一个月内要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两个月之内要开庭。如果要发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的,一般是三个多月,到四个月之间要开庭; 3、行政案件,法院接到起诉以后,也是一般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有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单位。 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从宽”: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5、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6、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7、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8、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在所有的刑事处罚的案件中,最低的就是管制和拘役的,因为只是几个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 刑事案件最低处罚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