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要内容不包括除以下外的事项:
 1、室内空气清洁;
 2、微小气候适宜;
 3、采光照明良好;
 4、环境整洁安静;
 5、卫生制度健全;
 6、卫生设施完好;
 7、从业人员无传染病;
 8、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
 
 法律客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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