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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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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1: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