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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前有权中止履行,以保护自身利益。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通知后方并提供合理期限要求提供担保。先履行方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滥用不安抗辩权。若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原因是什么?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二、如何执行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先给付义务人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明显降低履行能力、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责证明后者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这样的规定可以防止滥用不安抗辩权,确保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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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