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个“剩余刑期”是怎么界定的?? |
释义 |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个“剩余刑期”是怎么界定的??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说明在判刑前应当有过一段监视时期,应有刑期减去监视期后剩余刑期时间不足三个月可以由看守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抵扣后的刑期不足三个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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