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买受人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未承担为由拒绝收房。买受人接受逾期交付的房屋并长时期未提出异议,并不因该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但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还是有必要在收房时提出异议或收房后在合理期间提出,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2.争议条款之逾期交房两种标准的适用。对出卖方逾期交房,各地范本都会有这样的表述:逾期超过60日后,买房有权解除合同。买房解除合同的,出卖方应当自买房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房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房支付违约金。买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对于因逾期交付而买方接受并长时间使用,嗣后因其他纠纷导致解除合同的,到底适用2%还是0.3‰ 3.陷阱条款: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3个月内按0.5%利率计算,至第90日起,月利息则按1%利率计算。逾期超过150日,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按甲方累计已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出卖人承诺为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而代收契税,如果没有提供其已将该钱款交付相关部门的票据,则有义务在合同解除时退还该款。买受人应保留好收据作为证据,以防将来合同解除,在权属证书未办下来时,可直接要求出卖人退还该款。 5.逾期交房或办证设计违约金,无论约定多少,违约一方都可以提出酌减要求,在违约情形不严重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都会采纳酌减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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