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代表人不可以不经过股东同意随时转让公司。公司的转让属于公事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法人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股东的)授权下可以处理公司的事务,包括对公司变更事务的具体操作,私自随意变更公司的属性是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法人代表私自随意转让公司行为可以认定其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在大风厂法人代表蔡成功转让公司的情况已经给予了回答,其转让行为无效。公司股权是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也只能股东自己转让,且有限责任公司,还得满足特别条件(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还得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定代表人如果自己有股份,也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经过股东随时转让公司股权但不可以转让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