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谁作出 |
释义 | 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院审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法院审理该案时并未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对交通事故定责不服怎么办 交通事故定责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首先应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取回,仔细研究交警是因为什么法律依据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材料。另外复核申请上应该详细叙述本次复核请求及理由和证据,所以复核申请的内容非常重要,最好由专业人士来写,因为同一起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二、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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