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认定工伤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工作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工作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工作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交通事故发生逃逸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4)属于借款。劳动出口人员应当提交双方协议;借款或者劳动出口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劳动出口职工名单,双方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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