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如果已按协议分配财产,并完成离婚手续的,则不能够反悔。除非反悔的一方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未办理离婚手续,反悔的一方可以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是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故反悔的一方可以通过拒绝办理离婚手续使离婚协议不生效。此时即便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也会重新审查夫妻双方的关系,有及财产部分会参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