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就业登记怎么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先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自继续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3.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已在广州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 已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五条 办理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先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自继续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1. 已在广州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2. 已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3. 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4.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5. 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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