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二、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吗 特别法人不是非营利法人,二者是并列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非营利法人的概念是什么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综上所述,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人,前者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的,一般是社会公益组织,后者是针对特别对象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