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则由代保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租赁的房屋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情况是由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方缴税款。税法规定是应由出租方缴纳;但也有些地方规定:如出租方和租赁方有写在租赁协议合同:双方协商由租赁方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按协议由租赁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怎样写租赁合同,不交税 (一)无偿使用房产,实际的使用人是要负担房产租赁的租金。比如说,公司无偿使用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屋,公司是要负担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税金,比如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所得税,这是正常的,因为房租可以免,但应税劳务的税金是不能免的。公司承担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