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房屋买卖中的卖方违约 |
释义 | 房屋买卖中卖方的违约处理:如果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如果卖方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并承担责任。如果双方约定公证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但无法办理公证,任何一方反悔都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卖方约定解约权利,但未过户且诉请解除合同,可能不会被支持。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需考虑其他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在哪种情形下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4、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 二、房屋买卖卖方违约怎么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构成违约的情形包括:1、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未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将房屋另售他人;3、双方约定公证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核实是否符合公证条件;4、卖方约定可解约并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但未过户情况下提出解约。对于卖方的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但需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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