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中有关房屋继承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遗嘱是继承房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本次调整的重点部分。根据新规,取消公正优先制度,在所有者立出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只选择最后一份符合条件的遗嘱作为执行标准,同时增加了通过录像,打印等形式可以作为遗嘱有效证据的条款。除此之外,对于继承顺位问题,如果被继承人兄弟姐妹过世,其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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