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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职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吗?
释义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是合理的,企业应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需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增加用工成本。同时,企业应注意避免“先上岗后签合同”的做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劳动者签署合同,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入职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吗?
    入职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是合理的。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一定要有时效意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二、相关内容拓展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劳动者借不签劳动合同之机,获取二倍工资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一是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
    这就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形成事实用工。
    在此,提醒企业,招工时应该注意:
    杜绝“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思想。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为了所谓的方便或其他目的,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为了规避法律义务,拒绝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思想,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订立书面合同必须要有时效意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最晚期限,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否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因此企业一定要有时效意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企业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企业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书面通知作为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我们知道员工在入职后如果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向其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的,但是有出现员工故意拖延签署劳动合同恶意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况,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是有权力要求员工签署合同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其他额外的赔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后,企业有权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企业仍应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应具备时效意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同时,企业应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企业也应杜绝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以保障法律风险和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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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