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同时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各地区陪产假具体如下:1、北京陪产假15天;2、上海陪产假10天;3、广东陪产假15天;4、广西陪产假25天;5、宁夏陪产假25天;6、山西陪产假15天;6、江西陪产假15天;7、湖北陪产假15天;8、浙江陪产假15天;9、安徽陪产假10天;10、天津陪产假7天;11、辽宁陪产假15天;12、四川陪产假20天;13、福建陪产假15天;14、山东陪产假7天;15、河北陪产假15天;16、青海陪产假15天。 法律客观: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第九条(一)女职工正常分娩假期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规定生育的,另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局机关男职工配偶按规定生育子女的,本人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申请休生育奖励假和增加产假,男职工申请休陪产假,应按程序报批,并将医院有关证明和生育登记资料提供给人事部门备案。(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三)产假结束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四)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