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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对违章停车进行处罚?
释义
    违章停车处罚标准及滞纳金规定。一般道路违章停车罚款200元不扣分,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或应急车道内停车扣6分罚款200元。违规停车包括靠道路左侧停车、交叉路口等地停车。滞纳金是违法行为接受简易处理后逾期未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的3%处罚。贴条上写的几日内缴纳可以不用及时交,因为可能损坏导致未接到处罚通知。
    法律分析
    一、违章停车如何处罚
    一般道路违章停车,罚款200元不扣分,而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或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内停车,均会受到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二、哪些情况算是违规停车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5、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6、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7、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三、违章罚款
    所谓的罚款滞纳金是:违法行为接受简易处理程序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以处罚的罚款。这里的滞纳金一般是遇驾驶证挂钩的,与车辆无关。滞纳金产生的前提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
    1、不管是交警还是城管贴的条,以前价格不同,违停都是50元统一价,而且都可以统一到交管所去交,城管和交管所联网的。
    2、不管是交警还是城管贴的条,不管上面写限期几天,都不用理会,可以下年审的时候一次性去交,当然你比较积极的话也没错,只要年审时候交,不用滞纳金。如果你的车到期了没有年审,那你下次被抓住的话,就要缴纳滞纳金了,为了防止天价滞纳金,现在规定滞纳金最高只能是罚金的一倍。
    3、如果你是在路上违章,被交警直接拦下来处理的,会给你一张罚单让你几日内去银行缴纳,这个不可以延期,延期要缴纳滞纳金的。同理,滞纳金最高为罚金的一倍。
    4、贴条写了几日内缴纳,为什么可以不用及时交呢,理由很简单,那个贴条完全有可能在你还没回车上的时候,被别人撕了,被风刮跑了,被狗狗咬掉了,下雨淋掉了等多种意外情况损坏,那样你就等同于没有接到处罚通知,因此责任就不在你了。
    结语
    违章停车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般道路违章停车罚款200元,不扣分;而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或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内停车,将受到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违规停车的情况包括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以及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等地点停车等。违章罚款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纳将产生滞纳金,最高为罚金的一倍。贴条上的限期缴纳可以不用及时交,因为贴条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损坏,责任不在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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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