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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依职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院依职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一、法定监护人是指哪些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指的是父母。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二、“其他法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安全、生活照顾负有监管保护责任的人,法定监护人为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一般为子女父母去世后或是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时,法院判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三、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围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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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8: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