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①盖章时必须只能用发票专用章,不能使用财务章代替,也不能和财务章同时使用。 ②盖章时只要加盖发票联和抵扣联,记账联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只要盖发票联,专票需要盖发票联和记账联两联)。发票专用章必须盖在发票的右下角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