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后想要搜集证据的,可以通过自行收集或者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方式来收集证据。具体如下: 1、首先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 2、如果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果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5、如果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因为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要经过患者签字确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