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技工学校简称为技校。 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管,招生层次包括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技工教育属于中等教育,是培养中等技术工人,层次上相当于高中,而高级技工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技技术工人,与大学专科同等层次。技工学校毕业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印制的技工院校毕业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法律依据: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第五条 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 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