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担保人对利息部分担保吗 |
释义 | 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利息,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需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后者可在保证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承担责任。如果借贷人不能偿还,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1. 一般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在贷款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前,并且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暂时未履行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2. 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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