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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
释义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情况可视为单人户: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1、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2、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4、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5、其他特殊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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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