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