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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收回集体土坯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九)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武鸣县交通图(标注用地位置)(原件1份);
    (十一)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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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