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工厂拆迁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规定中,工厂拆迁的补偿方面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拆迁资产费用的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实因为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的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以及机器设备调试的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以及包装和运输以及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在拆迁政策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用以及拆迁奖励费用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