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 |
释义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 一、合同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无效的,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当事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或他人。 二、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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