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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能力不足能否作为合法解除的理由?
释义
    【事实理由】
    2012年10月12日起被告许某某在原告某宾馆餐饮部担任厨师,一年后又到某招待所从事厨师,期间被告工资由承包厨房的厨师团队厨师长支付。2016年,被告作为厨师长承包了某招待所的厨房。承包期满后,被告在2017年5月到原告旗下《某餐厅》工作,担任厨师长一职,月工资8000元。2021年5月原告以被告工作能力不足,调整其为普通厨师,工资下调到5000元,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工作到5月31日不再到岗。
    【争议焦点】
    工作能力不足能否作为合法解除的理由?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系自2017年5月起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5月,原告以被告能力不足调岗降薪,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单方面降薪导致被告工作至月底被迫离开,非为被告主观上的自愿离职,但双方劳动关系致辞已经解除,此情形下,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4年,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8000元,所以,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为32000元(8000元×4个月)。
    【判决结果】
    原告宾馆公司支付被告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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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5: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