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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故车辆损失到底由谁负责
释义
    莫先生停在停车场的车被陈先生的车辆刮碰。事故发生后,莫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定损,仅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开出了修理项目、修理费为2000元,并注明其公司仅在2000元内承担责任,其余损失与其公司无关。随后,交警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莫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在修理费的问题上,莫先生坚持认为应拿到4S店进行修理,按实际产生的修理费进行赔偿,不应按保险公司定损的损失2000元进行赔偿。而陈先生仅同意按2000元进行赔偿。
    莫先生后将车送到4S店修理,产生修理费为1.2万元。在与对方就修理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肇事方(侵权人)应以保险公司定损确定的2000元为准赔偿陈先生的损失。莫先生难于接受遂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金额虽然小,但是很有代表性,反映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事故车辆的损失应以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实际修理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不管事故车辆损失多少,承保强交险的保险公司在评估时,也最多按2000元进行评估。那么,法院能否就此按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作为判定事故车辆损失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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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