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窃行为成功后又归还,是否属于盗窃既遂? |
释义 | 盗窃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将受到刑事处罚。盗窃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若行为人盗窃后将财物返还,仍构成犯罪既遂。返还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可能影响量刑结果。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一旦达到相应的数额的,都会予以刑事处罚,根据情节不同,起刑点也有不同。就犯罪意图而言,盗窃是故意犯罪,是有预谋的犯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在盗取别人财物后,又将盗取的财物还了回去,这种情况是构成犯罪既遂的。解释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理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一旦取得盗窃物的控制权,那么盗窃就已经既遂,若其事后(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将财物返还,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因为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后续的返还行为不再影响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故其返还行为只能算是一个量刑情节,可以作为其悔改的表现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行为人的量刑。 拓展延伸 偷窃行为成功后又归还,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偷窃行为成功后又归还,是否构成盗窃既遂?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完成盗窃行为后,成功地将所盗物品归还给原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盗窃既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归还是否是自愿的,或者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内疚感所致。其次,归还是否能够消除或减轻被害人的损失。最后,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是否存在与盗窃行为相关的合法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情节。因此,对于偷窃行为成功后又归还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将受到刑事处罚。即使行为人在盗窃后将财物归还,也不能改变盗窃罪的构成,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影响犯罪行为人的量刑。对于偷窃行为成功后又归还的判断,需要考虑归还的自愿性、损失消除程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案情分析和判断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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