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460元,以此为依据,确定济宁市养老保险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 (1)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23元,比上年度提高了240元; (2)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即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3115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1202元。 (3)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