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版权侵犯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释义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作品等。同时,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等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具体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出版他人专有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传播其表演等。另外,故意破坏著作权保护措施、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以及制作、出售假冒署名作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结语
    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者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也是严重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2: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