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 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