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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是谁
释义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一、有限合伙企业是居民企业吗
    居民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一般仅限于与其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出资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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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