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律师:妻子擅自打掉了孩子。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意见 我和老婆结婚八年,一直没有孩子。一开始我们都觉得自己刚毕业,工作还不稳定,所以没有要孩子。这几年我们的经济条件改善了很多,工作生活也比较稳定。我跟她说过很多次我想生个孩子,但她一直以最近工作太忙为由拖延。2017年4月,她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了。我很开心,但是她不愿意,就偷偷跑到医院去堕胎了。这让我很难过。我想问一下,我可以以妻子擅自堕胎侵犯我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的回答 我国法律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对是否生育发生争议,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照《民法》的规定处理。”《民法典》是对准予离婚情形的具体规定,属于总括性规定,即因其他因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调解不成,法院也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擅自与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赔偿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如果夫妻对是否生育产生争议,导致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公民都有生育权,但所依据的基本权利是不同的。女性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特别法,《民法典》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首先适用本法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当女性的生育权与男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不是配偶权。所以,虽然你妻子未经你同意堕胎,但你不能以侵犯了你的生育权为由,要求她赔偿损失。即使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驳回你的损害赔偿请求。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张越律师 刑事辩护诉讼律师、离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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