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的法律性质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且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编中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一、押金是一种金钱质量吗 押金是一种金钱质量。具体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形式。也就是说,押金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支付债务人支付的押金。债务人依照合同履行债务的,其支付的押金可以作为价款或者收回。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存款则不同。存款是指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通过书面,一方应当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金和定金的范围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那么要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而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和定金都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没有范围的这种说法。 三、定金是否可以退款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具体如下: 1、购房违约的,不能要回定金。以按揭买房为例,签合同交订金之后,购房者后悔不买房,购房者没有办下来贷款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属于供方违约的可以要回定金,即双倍返还定金。供方拒绝退定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仅对何种情况下应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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