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也包括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在自己承租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人的行为。 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租赁的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也有其使用的寿命即使用年限。房屋通过对其大的维修可以延长其使用年限。一旦使用年限届满,这一房屋就会因被拆除或自然倒坍而不复存在。这时,承租人不能再使用这一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再对这一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出租人是通过房屋出租,分期地把这一权利卖给了承租人,这就是房屋租赁中的分期出售使用权理论。因此,房屋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