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掩饰隐瞒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
释义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上游犯罪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上游犯罪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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