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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专利律师:鉴定意见的审查因素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律师解读:
    对于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按规定,鉴定结论是应当经过庭审质证的。这个审查的前提应当是在庭审时,作质证。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结合庭审的质证的意见,并有反复。
    按这个规定,有如下二大方面审查的因素。
    首先是对鉴定人审查的四条规定,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是否应当回避,是否有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这是鉴定意见合法的前提。
    其次,对于鉴定内容的审查,有如下三点:1、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2、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3、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在实务中,对于有些如假烟、假酒等商标侵权的案件,对烟、酒等产品真假的鉴定,有些法院,甚至是最高院裁判的案例中,也有不按如上鉴定意见审查的,而直接予以认定。在诉讼实务中,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对这些鉴定意见,要以违反鉴定的程序为由,提出对这些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意见。如果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对不经法定鉴定审查程序,而直接认可的鉴定意见,不提出这些意见,则是失职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223号再审判决书,依法对涉案的一、二审法院判决作出改判。再审认定:宏瑞商行于店内销售的标识为“国窖1573”的酒类商品,经泸州老窖公司鉴定并非其公司的产品,宏瑞商行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泸州老窖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按上述的认定,经泸州老窖公司鉴定,并非其公司的产品。结合该规定,法院也应当对泸州老窖公司的鉴定意见如上述审查,律师应当对泸州老窖公司鉴定意见提出结合上述因素的质证意见,作出是否认可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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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