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I薪收人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各地区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者自选档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2、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